基本信息

教代会、工会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 编辑:学校办公室

(2014年3月教代会、工会专兼职主席联席会修订)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我校二级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保证二级教代会各项职能的发挥,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各基层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各院(系)、部处、后勤、教辅、企业和附属学校等基层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统称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

二级教代会是基层单位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下属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部机关和后勤集团各分会在机关党委和后勤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及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按照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法律文件,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职权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特殊情况下,经学院(单位)党委(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评议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二)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业绩考核办法、奖惩规定、职称评聘方案和奖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通过教代会代表提案等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单位党政负责人应支持二级教代会参与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 学校工会要对分工会、二级教代会工作进行指导和评议,是否召开二级教代会是校工会对各分工会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分工会、二级教代会要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工会、教代会报告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或换届时,须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并报校工会备案。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和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可当选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

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

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教职工在1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为30%;

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

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教职工在5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

人数较少的机构(部门),可不设二级教代会,但应以“教职工大会”的形式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选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有关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选举产生。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离退休干部及非事业编制职工列席。

第十四条 工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权利义务、对二级教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为工会、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以利于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确定专人管理;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建档范围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涉及二级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二)二级教代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决定等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三)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四)与二级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届教代会主席团、第十五届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2010年5月26日)通过的《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